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81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琼,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2008179M
地址:宣威市.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第三人:丁鸭富,男,1970年4月13日生,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及第三人丁鸭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人民币3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