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2247号 原告: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模村03,注册号:422826600111710。 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皇城广场(帅丰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700879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7月5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渝0114民初5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2元,减半收取计3966元,由咸丰县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