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财保15号
申请人:***,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峰县。
申请人:**,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
申请人:夏迎兵,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贵芳,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皇城广场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7008799Y。
法定代表人:叶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夏迎兵与被申请人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申请人***、**、夏迎兵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迎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夏迎兵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陈 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美桢
书记员(兼) 刘美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