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环、某某等与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民初66号
原告:**环,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贵芳,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7008799Y。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程某丰,男,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与被告咸丰县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某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环、***、**负担。
审  判  员  黄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玲
书记员(兼)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