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1执35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座**层**单元(E258)。 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号海泰火炬创业园**座**层3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