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661号
原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全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光,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叱红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源源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