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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5民初2784号

原告:***,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汇通街道建胜路**/div>

法定代表人:赫主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鑫科国际广场****/div>

负责人:李伟华,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计3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