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5民初2784号
原告:***,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汇通街道建胜路**/div>
法定代表人:赫主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鑫科国际广场****/div>
负责人:李伟华,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计3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