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54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东寨北村委会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6MA07UJEF02
法定代表人:张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C座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6634H。
法定代表人:李燕,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耕云,河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风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8757X4。
法定代表人:刘殿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公司职工。
***与河北恒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河北千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建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