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109号
原告:***,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许呈村陈家45号,现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刚(系原告丈夫),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河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55号副1号星际中心A座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64634H。
法定代表人:李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通街道建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22974。
负责人:底战民。
原告***与被告河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荣肖
书 记 员 杜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