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11民初1454号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9989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99号自由舱公寓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9874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