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03财保25号
申请人:四川辰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外小北街1号1幢1层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申请人四川辰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路××号××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40万元。同时,宜宾合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出具了《诉前财产保全保函》。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诉前财产保全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辰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水岸尚城一期)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南溪区不动产权第0××5号)以及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路××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南溪区不动产权第0××9号),上述房屋保全限额为4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暂停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设置权利负担手续。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四川辰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