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2民初2593号
原告:陈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广西腾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权利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