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7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6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损失98,81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3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5月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亦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