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7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威沛环境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6楼37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0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07月0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沛环境工程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6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威沛环境工程中心支付租金40,000元;被告***、***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3月8日止,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执行到案款7,965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CXXX**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止,如需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县XX路XX号XX公寓XX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25年6月12日止,如需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暂无法处置。至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