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2583号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遂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本院认为,本案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相关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可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