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2583号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遂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本院认为,本案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相关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可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