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83号之一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某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应超予 书 记 员 应超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