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83号之一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某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幽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应超予
书 记 员 应超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