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7执5481号
申请执行人: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美冠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万园路66号A01栋9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冠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