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2663号之一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工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被告***、***、***未送达相关材料,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