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2663号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