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339号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土,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1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