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7339号之一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1698E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1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龙工华建(上海)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