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809号
原告:某某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某某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某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