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21民初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某某公司工程项目,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后,原告需另行主张”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