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21民初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某某公司工程项目,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后,原告需另行主张”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