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1民初2265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系原告***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张某。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负责人;***。 第三人:石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谷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石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开庭审理后经本院调解(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第三人石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3000元(当庭过付),原告***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计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