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盛兴源建筑有限公司

榆林市盛兴源建筑有限公司、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22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盛兴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盛兴源建筑有限公司与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222民初35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盛兴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246082.3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到期并未履行该比义务; 2.经本院三次以上的查控,被执行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动产、财付通、企业信息、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两块本院已轮候查封;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 5.本院与2024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盛兴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榆林市盛兴源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