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2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610800305434694G,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原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61BM3C,住所地:宜君县彭镇彭村方舟制药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22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