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11民初1743号
原告: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营口久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久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