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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3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鲜上鲜文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西安博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案款本金437617.1元,执行费6464元人民币。申请人未受偿437617.1元人民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3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