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3065号 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沙河子现代材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555666586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B座124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8444484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