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财保24号
申请人: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飞鸿广场3幢1单元15层115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783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A栋15、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3267837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00000元。申请人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