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财保20号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毛湾村四合桥头二手车交易中心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QHTH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南飞鸿广场3幢1单元15层115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783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6178元。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617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