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凤乾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102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丹凤乾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西门建材市场东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2MA70TA50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丹凤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丰泽园小区2号楼一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2MA70TA50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凤乾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24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丹凤乾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25505元货款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支付丹凤乾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825505元货款,剩余部分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100万元货款。本院依法划拨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55元。2025年2月19日,丹凤乾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206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1024执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