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4民初1656号
原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