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3民初514号
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大庄镇大西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U473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一幢2单元3层203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3328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2月2日生,住西安市高陵区,系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4)陕04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828.1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828.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