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00425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全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38-2号豪胜花园C-19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与***、***、陕西全瑞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全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陕西全瑞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陕西全瑞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214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新执字第004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来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