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万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757号
原告:西安鑫万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八一村第九村民小组西三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B11URJ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80号长和国际18号楼E座1单元11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714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拓路216号汇航广场A座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73267441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鑫万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启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西安鑫万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鑫万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鑫万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