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492号
申请人:陕西骐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中段**盛世一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08370U。
法定代表人:仝景鑫,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钻石半岛**楼****代码:91610000745040103L。
申请人陕西骐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23901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239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昆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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