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492-2号
申请人:陕西骐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中段**盛世一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08370U。
法定代表人:仝景鑫,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世纪经典****代码:91610000745040103L。
法定代表人:施勇,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段红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了(2021)陕0303民初4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23901元的保全措施。
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23901元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岳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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