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402执1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73144801XN,地址:梅州市江南梅江三路规划设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73203542R,地址北京顺义区腾仁路22号3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4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519.46元及其他费用。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京N×××××奥迪牌小汽车,现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未作处置。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人已受偿35242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受偿了3524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402执16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