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29执保138号
申请保全人:白河县如生施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MA7183CQ14,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宋家镇火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企业总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6667773F,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新城18号楼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企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白河县如生施工中心与被保全人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冻结以111402.8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