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9财保139号
申请人:白河县如生施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宋家镇火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企业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新城18号楼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企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白河县如生施工中心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111402.88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保险单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河县如生施工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立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以111402.88元为限,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77元,由申请人白河县如生施工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