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1财保1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申请人: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地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10号名京九合院15号1单元2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97378498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陕西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2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