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格润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24民初840号 原告:陕西格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赛高悦府2幢3单元17层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YP9D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169号皇家园林5幢3单元5层30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1109497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系该公司项目部员工。 原告陕西格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公司)与被告陕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尾款70903.9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依照合同规定的苗木养护和质保费用141807.8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依合同规定的违约金70903.92元,以上费用共计283615.69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7月1日依据绿化施工合同完成所有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但被告方以绿植品种不合格为借口只履行了部分尾款,但经原告证据表明该绿植品种均由被告方负责人到现场选定,原告并未更换,被告至今欠付工程款计70903.92元;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苗木的养护和质保费用,现12个月期限届满,被告方仍未将该笔费用退还原告,计141807.85元;另根据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金额为本合同所有金额的5%的违约金,计70903.92元。合计283615.69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嘉阳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就《印象酒店绿化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不存在拖欠原告所谓的工程合同约定尾款的行为,更不存在所谓合同规定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的承担问题,原告所主张的合同尾款及违约金的诉请,于客观事实上根本不成立。首先,原告陈述的“原告于2022年7月1日依据绿化施工合同完成所有工程进度”实属虚假陈述。本案案涉的绿化施工工程,原告至今仍未履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更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移交相应竣工资料以及移栽施工部分的相关手续,更因有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存活植株但原告至今尚未履行其应负的更换义务等行为,已严重导致了本次绿化施工工程,至今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完工标准。其次,最终工程施工价款因原告原因仍未履行计算行为,该价款仍属不确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4条规定,原告在履行本次绿化施工过程中,由其提供并种植的造型黑松(合同明确约定品种),存在植株品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欺诈行为。原告在本次绿化施工种植过程中,其提供并种植的景观造型松树并非合同指定的黑松品种,该已种植的造型松树品种与实际造型黑松的价格,与市场上的价格差额巨大。原告却以次充好,以造型黑松品种的价格向被告进行报价及认价行为,其行为实为欺诈,亦构成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综上,在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高达人民币1205366.69元的工程款的情形下,原告至今未履行结算义务,原告至今仍就已死植株未履行更换义务的情形下,原告于客观事实上存有植株品种欺诈行为而构成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合同尾款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根本不成就。同时,在被告并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的客观事实下,亦不存在原告所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更不应该产生任何所谓的违约金责任。2、在本次绿化工程于客观事实上尚未全部完工、竣工,亦未进行最终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的客观情形,因此本次绿化工程的质保、养护期于客观事实上,实属尚未开始起算阶段,原告所主张的养护与质保金的支付诉请,根本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就本次案涉的绿化施工工程,原告至今尚未组织竣工验收事宜,更未向被告移交或交付竣工资料,更甚至其尚未履行未成活植株的更换义务。因此,在被告尚未履行验收事项,未按约定交付相关竣工资料客观事实上,《印象酒店绿化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养护期均未到开始计算之时。原告就主张质保养护费、实属无理、无据要求,该项诉请于法、***均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请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同时被告在此声明,就原告对其提供并种植的造型松树的品种与合同不符、且拒不履行已死植株的更换义务而导致合同违约的行为,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2年,被告嘉阳公司(甲方)与原告格润公司(乙方)签订《印象酒店绿化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完成“西安楼观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景观设施及环境综合提升改造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绿化工程。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工程地点:周至县楼观景区印象酒店;工程内容为:甲方交底的施工图内绿化施工内容及甲方指定的移栽范围;施工范围:酒店室外绿化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标识绿化施工范围、附件1苗木明细表及工程量清单为主;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部分(包苗木栽植、包苗木养护、包苗木成活)、移栽部分(移栽到酒店内的苗木必须包活。移栽到其他管理单位的包移植、移植完后的前期修剪,打撑杆、浇三次水,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工程的养护期和质保期:以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养护期,养护期为一年;……工程价款和结算方式为:1、本合同总价款为:957198.73元,其中新栽苗木合计927198.73元,现状苗木移栽合计30000元。(见附件1:苗木明细表及工程量清单);2、工程结算:本合同以合同附件1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以实际具体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付款方式为:2、本合同总价款的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附件1工程量造价,甲方按比例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完成附件1内总价款50%时,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工程款、乙方完成附件内总价款80%时,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款、乙方完成附件内总价款100%时,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合同价款的20%工程款。3、本工程总价款10%作为苗木的养护和质保费用,12个月养护期满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总价款10%的苗木养护和质保费用退还乙方。4、本合同总价款外的工程款付款方式如发生本合同固定总价款之外(即附件1外)工程量,单价计算方式为:如本合同清单中有相同单价的参照本合同单价计算,如本合同中没有单价的,则参考工程所在地当期市场信息指导单价计算,付款方式和本合同总价款的付款方式一样,一并计入当期完成工程量计价中支付。……甲方的权利与义务部分载明:6、本合同承包范围的苗木主材为普通苗木报价,如甲方要求采购精品苗木,或特级苗木,甲方应遵循市场行情价格,对对应苗木品种重新认质调价;……工程质量、验收及质保载明:2、验收及质保自竣工之日起一年;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本合同的所有金额的5%计算。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的附件有:《楼观印象酒店苗木移栽费用清单》载明移栽合价30000元,《绿化工程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载明工程投标总价927198.73元。2022年4月原告进场进行准备工作,2022年5月开工。 2022年6月23日,原、被告就山东考察选苗造型松的认价事宜形成《认价联系单》、《投标总价》,确定该批造型松共计18棵,报价720000元。 2022年7月12日,原、被告对新增苗木进行认价形成《认价联系单》,载明新增苗木总价236131.80元。 因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双方于2023年1月7日最后确认《楼观印象酒店现场工程量》,并对工程量中需重新认价的苗木、人工等进行了认价,形成了《楼观印象酒店项目-绿化认价》,该份认价单确认的最终工程价款为1418078.46元,被告公司盖章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已付工程款1205366.69元均无异议。 另查,西安楼观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景观设施及环境综合提升改造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包含案涉项目)的《竣工验收单》载明,此项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被告嘉阳公司,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建设单位西安曲江楼观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被告嘉阳公司均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印象酒店绿化施工合同》《楼观印象酒店苗木移栽费用清单》《绿化工程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认价联系单》《楼观印象酒店项目-绿化认价》《楼观印象酒店现场工程量》《投标总价》《竣工验收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格润公司与被告嘉阳公司之间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完成绿化任务,被告嘉阳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 1、关于工程的竣工时间,被告庭审一直主张工程未竣工,但原告提交了一份含有本案案涉工程的总工程竣工时间证据,载明总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故本院认定该时间为本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对被告辩称之理由未有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 2、关于欠付的工程款,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总价款和苗木单价,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了变化,故应以双方最后确认的《楼观印象酒店现场工程量》及《楼观印象酒店项目-绿化认价》载明的工程量为依据,单价以双方的合同以及施工过程认价单为依据计算,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1418078.46元。关于工程的质保期,养护和质保费用按照工程款的10%计算为141807.85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自竣工之日起计算养护期一年、计算质保期一年,截止到2023年10月13日养护期、质保期均到期。但被告的证据中2023年9月9日尚在质保期内两颗树死亡,原告之后再无证据进行养护或更换,双方均确认该树的价值为造型黑松A单价11263.31元,该损失应在质保金中扣除,故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90185.15元(1418078.46元-1205366.69元-22526.62元)。 3、关于被告主张2022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的认价单中确认的苗木为造型黑松,但原告栽种的并非是造型黑松,不能按照认价单结算工程款的辩称理由,本院认为双方在认价单、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楼观印象酒店现场工程量等文件中均载明18棵苗木为造型松,且双方在选树时经被告参与、确认,原告依约完成了栽种、养护,应视为被告对该批树木的认可,被告辩称之理由亦无其它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4、关于工程的违约金,被告确系存在延迟付款的行为,但现已查明质保期间确有苗木未养护,原告未完成质保期间的全部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欠付工程款190185.15元的5%,即9509.2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格润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90185.15元; 二、被告陕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格润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9509.26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格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