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佳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25执3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后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0TAAB9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栗园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BMCPA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10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佳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119159.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无工商、证券、税务、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住所地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19159.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陕西乾元鼎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陕10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