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汉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265号 原告: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