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966号
原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理人:***,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后由原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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