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4216号
原告: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江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UY66F9L。
法定代表人:章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西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70639Q。
法定代表人:刘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