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99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格润化学(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成海,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格润化学(东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焦点:**伪证的事实真相确定劳动关系,判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伪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1.一、二审法院对格润公司所提供的四组证据在不查证、鉴定是否假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做出枉法裁判。2.**2020年3月16日到格润公司参加工作,被分配到该公司丙烯酰胺晶体车间任包装工,直接接触丙烯酰胺制品,2020年6月转为正式工人。2020年9月丙烯酰胺中毒。2020年9月9日在该企业定点医院体检查出多个血液指标出现异常,符合中毒迹象,2020年9月10日被该企业踢出门外不管不问。2020年9月23日自费到省立医院就诊治疗,后转入山东省职业病医院治疗,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定丙烯酰胺中毒。经治疗病情好后自行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3.**出具的证据、质证、要求、申请原审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申请鉴定格润公司提交的证据,都足以证明格润公司所出具的证据系伪证,2020年**在格润公司转为正式工人,证据1证明**在该企业转为正式工人的整个程序。据此,足以确认劳动关系。(1)**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该证明证据(详见证据2),但二审法院不予准许。(2)**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广饶县人社局、工伤科、***、劳动人事档案三部门的档案、卷宗、劳动合同书勘验对比,确认格润公司在原审中所出具的证明证据是否真实,但二审法院对调取该证的申请不予准许。(3)**申请二审法院开庭时传唤齐成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到庭做证,拟证明齐成山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格润公司在**的“工伤认定表”***后又作假的整个过程。(4)**申请二审法院对格润公司出具的所谓四组证据做技术鉴定和碳14化验对比,勘验真伪,二审法院不予准许。(5)**在二审法院提交的新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变更信息,证明东营百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于2020年4月2日经变更后任法人代表,成海是2020年2月4日***公司的法人代表,格润公司出具的关键证据“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签订日期是2019年11月1日,签署该“协议”的日期早于担任法人代表的日期,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依法应认定为“伪证”。但二审法院仍然不予采信,在判决书中却故意删去了这样重要的新证据和庭审质证词。二审法院在不追加东营百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枉法裁决。二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至六项的规定及涉嫌第十三项违法办案。(6)山东省职业病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格润公司提交意见称,**与格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两份申请书,申请对格润公司原审中提交的四组证据中的签字、指纹做技术鉴定和碳14化验对比,勘验真伪;申请追加东营百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共同再审被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与格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经查阅原审卷宗,格润公司为证明**系由东营百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一审中提交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书、离职人员承诺书、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虽主张格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是伪造,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在上诉状中称,其2020年3月16日,到格润公司报名应试并签订了一份空白合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其所称,其在空白合同上进行签字,并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格润公司,应视为其对合同其他内容的无限授权,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承担。原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和**的事实,认定**系由东营百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格润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与格润公司仅存在用工关系,进而对**要求确认其与格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未予支持,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对格润公司的证据进行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的该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申请追加东营百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共同再审被申请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故对**的该申请亦不予准许。
****主张枉法裁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没有提供原审审判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