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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某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282民初2079号 原告:河南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某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金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