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执2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236号(源化工路北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二环泰和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1#楼24层2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64087337D。
法定代表人:史志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433900XL。
法定代理人:连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闽03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州志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692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与另案[(2020)闽0322执376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20)闽0322民初4988号民事调解]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2021)闽0322执2478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21)闽03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合并至另案[(2020)闽0322执376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20)闽0322民初4988号民事调解]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3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张德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振宇